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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09-9-19 23:01:00 阅读次数:859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审查说明,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组织拟订重要的或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配套的制度和答复意见。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承担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矛盾、争议和问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七)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行政应诉事项;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办和指导有关行政赔偿事项。
    (八)承担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外文译本。
    (九)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及执法证件的发放、监督工作。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一)负责清理、编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的正式版本和外文正式译本。
    (十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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