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 副处长贺耀
1、为什么要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供需双方在进行工程建设、货物、服务等大宗交易时采用的一种以竞争择优为特点的交易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不仅有利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招投标工作,早在200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制定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区招投标管理,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投标的范围不断扩大,招投标市场也出现了许多机关报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招投标活动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二是缺少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招标人各自为政,招投标活动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督,致使“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评标专家管理不规范,存在有权无责、随意评标的现象;四是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现象;五是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标底,存在着违法分包中标项目工程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标项目的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贯彻执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建立统一、透明、规范、高效的招投标有形市场,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要求,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经自治区第2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2、《办法》规定了那些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七章,六十四条。主要从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招投标招活动的职责,明确界定了建设、交通、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职责;
二是明确规定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由政府设立的为招投标当事人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同时对交易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细化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四是明确规定了招投标双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是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应当遵循的规则,同时也具体规定了评标专家的回避制度和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六是规定了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 针对过去招投标活动监管主体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的招投标行政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招标投标工作;建设、财政、交通、水利、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实施监督。同时,对主要部门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这样规定,既解决了过去招投标活动监管主体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同时又加强了政府和服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4、针对我区缺少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招标人各自为政的问题,《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明确规定由政府设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作为专门为招投标当事人、中介机构、相关执法监督部门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实行统一监管。《办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凡是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这一有形市场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二,规定了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第三,明确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为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无偿提供服务,服务中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设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市场,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总结近年来区内外招投标市场存在的诸多弊端,以及外省区建立招投标有形交易市场取得的成功经验,从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招投标行为,解决招投标活动“暗箱” 操作、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而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5、建设项目中哪些必须进行招标,哪些可以不招标,是人们较为关注的问题,《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 办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招投标项目的范围:《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是规定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准,即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办法》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然,也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主要是下列项目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6、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办法》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评标主要由评标专家来进行。《办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需要关注的有两点:一是项目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二是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是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 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与评标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四是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7、《办法》对违反招投标规则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惩戒措施?
第一、 《办法》明确规定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由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将其行为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该中标人在3年内不得进入本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参与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二、《办法》分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评标专家及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了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执法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索贿受贿、违法参与评标活动或者非法干预、影响评标以及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明确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