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法制办开展《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发布时间:2010-3-11 16:39:34 阅读次数:433
为全面了解2005年9月23日市政府颁布的《银川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评估立法成效,检验立法质量。年初,市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开展了《办法》实施情况立法后的评估工作。这次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办法》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协调性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评估,分析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价其在对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总结立法经验和不足,为规章的修改完善提供基础素材和理论依据,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
为了确保评估质量,法制办在评估工作过程中,一是制定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评估的指导思想、原则、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二是就该《办法》所涉及的五方面的问题拟定问卷调查表,向一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发放征求意见表;三是深入到银川市住宅物业公司北安供热站和银川市众一热力公司海宝西区供热站等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四是召开座谈会,听取一些供热企业、基层执法单位和该《办法》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五是查看行政处罚案卷;六是撰写评估报告。
通过对该《办法》评估,认为《办法》自颁布施行以来,一是在实施绩效上,环保部门采取了多种方法加强对《办法》基本内容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使广大群众和使用燃料煤的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内容,督促其更好地知法、守法和用法。并重点针对加工、销售、使用燃料煤的单位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执法活动,据市环保部门提供数据表明,自办法实施至今,银川市推广使用低硫煤950.3万吨,占总使用量的91%。拆除燃煤锅炉667台,实施煤改气锅炉184台,减排二氧化硫5710吨,严格执行禁煤区内限批20吨以下燃煤锅炉,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2009年,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达到323天,已连续5年达到312天以上好天气,比《办法》颁布实施有明显改善。因此,从《办法》实施绩效看,《办法》规范了销售、加工、使用燃料煤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有力的推动了低污染燃料(砟子煤)的使用,为有效控制煤烟污染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净化空气,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办法》立法的目的。二是《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大胆创新,填补了我市对高污染燃料控制管理的空白。《办法》具体内容在诸多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保障人体健康与经济发展协调的思想。《办法》依据人口密度情况规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和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并充分考虑我市供热行业的现状,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作了具体规定,使《办法》总体来看这些制度本身设计合理,实施效果良好。
通过对《办法》的评估,我们也发现《办法》在实施中和制度本身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和配合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的问题;城乡结合部私人用采暖炉环境污染较重无除尘设施,对该区域的监管难度较大的问题;存在着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等。在制度本身设计上存在着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内容缺失的问题;个别条款表述不规范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法制办提出了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的初步意见,待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正式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