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18 8:23:13 阅读次数:36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意义
为实现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做好法律制定工作的同时,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十分重视,2008年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部署开展了全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对行政法规也正在进行清理。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通知》,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合法性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科学、统一、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清理工作,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
(一)清理范围。
1.规章。这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围绕确保在今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其中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并予以处理。
2.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含乡、镇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各级党委、政府联合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三是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或者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以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二)清理任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1.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按要求及时提出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章及相关规章的清理意见。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
2.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清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市、县(区)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牵头组织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3.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清理。
4.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负责清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清理工作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要把规章的集中清理与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在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被指出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在清理中一并处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过清理没有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为确保顺利、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要加强督促,确定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清理工作,组织专门清理队伍,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0年11月10日前,完成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法定程序,未集中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列入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或者年度制定计划,适时加以修改。同时,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抄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