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精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展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自2010年7月1日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纸质公文备案的同时,还需通过“宁夏政府法制网”进行网上备案。
二、备案说明
各地区、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请于发布后15日内通过“宁夏政府法制网”进行报备。具体步骤为:
(一)登录“宁夏政府法制网”(www.nxfzb.gov.cn),并点击首页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栏目。
(二)按照要求填写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其他内容。
(三)上传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起草说明的,请随该规范性文件一并报备。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性文件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一般不涉密,个别涉密的规范性文件不能通过网上备案的,可及时与我办联系,按照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备。
(三)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中如有问题,请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综合处、备案审查译审处联系。
联系人:杨吉顺 胡 尊
联系电话 :(0951)5030035 5043749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