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近日,宁夏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决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司法厅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决策,即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为作出的具体决定的程序、执行、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
《规定》明确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会议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按照抓住大事定议题、调查研究做准备、提出原则拿预案、专家论证听意见、个别酝酿求共识、集体讨论做决断、分工负责抓落实,及时反馈纠错误的科学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规定》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的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制定评估计划和评估方案,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专题调研、座谈会、专家咨询、媒体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收集行政相对人、其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违反规定,决策严重失误的,不执行决策决定的行为追究相应责任。